一、政策常规解读
《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(修订)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,于 2026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,是对 2010 年版条例的全面升级。作为广东省应急管理领域的核心法规,《条例》以 “问题导向、实战导向、创新导向” 为原则,聚焦应急管理体系中的 “痛点、堵点、难点”,构建了覆盖 “预防 - 监测 - 处置 - 重建” 全链条的制度框架,核心内容可概括为 “四大维度、十大突破”。

(一)健全管理与指挥体制,破解 “协同不畅” 难题
压实属地责任:明确县级政府为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的 “首要责任主体”,对跨区域事件实行 “共同上一级政府统筹” 或 “分级协同负责” 机制,同时强化省、市对下级政府的指导与工作组派驻制度,避免责任推诿。
构建权威指挥体系:要求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,涵盖部门、消防救援队伍、驻军等多方的 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”,并可根据需求设立专项指挥机构,解决原有 “条块分割、多头指挥” 问题;同时强制各级政府及成员单位实行 24 小时值班,确保应急响应 “不打烊”。
强化基层与军地联动:明确乡镇(街道)需配备专门力量,承担巡查、隐患排查、先期处置等职责;村居委协助开展群众动员与自救互救;政府需与驻军建立 “灾情勘测 - 资源投送 - 现场救援” 协同机制,提升复杂场景下的救援效率。
(二)聚焦基层能力建设,推动应急管理 “现代化转型”
科技赋能应急全流程:要求将互联网、大数据、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于 “隐患识别、预警提醒、指挥决策”,重点攻关应急机器人技术;构建航空应急救援体系,加强镇村直升机起降点布局,拓展无人机在救援、通信、指挥中的应用,破解山区、沿海等复杂地形的救援瓶颈。
筑牢基层应急 “最后一公里”:从人才、装备、培训等方面系统性支持基层,强制要求乡镇(街道)及自然灾害易发村(社区)“至少设置 1 处应急避难场所”,保障基层配备卫星电话、应急对讲机等通信设备,确保极端情况下 “联得通、叫得应”;预警发布后向重点乡镇预置电力、消防等救援力量,缩短响应时间。
完善应急队伍体系:政府需制定救援队伍建设规划,建设抗洪、森林灭火等专业队伍,培育城市搜救、高空绳索救援等社会应急力量,并将其纳入资源统计与调度体系;乡镇(街道)、村居委需建立基层救援队伍,易灾地区乡镇(街道)必须具备应急救援能力;同时为救援人员购买意外险,配备专业装备,降低救援风险。
(三)强化应急准备,夯实 “预防为主” 基础
优化应急预案与演练:明确应急管理部门统筹预案体系建设,允许乡镇(街道)、村居委简化预案形式(如 “一页纸预案”),聚焦 “负责人、转移路线、先期处置” 核心要素;强制要求乡镇(街道)、村居委 “每年至少 1 次综合演练”,学校、幼儿园 “每学期 1 次避难与自救演练”,高危企业 “每半年 1 次针对性演练”,避免预案 “纸上谈兵”。
规范应急避难场所建设:要求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应急设施布局,新建大型公共设施、住宅小区需 “同步规划、建设、验收” 应急避难场所;明确避难场所需配备交通、供水、医疗等基础设施,设置统一标识,同时规范管理责任与维护经费保障,禁止损毁或擅自拆除相关设施。
健全风险防控与物资保障:政府需组织开展危险源、危险区域的调查、登记与动态监控,关键基础设施(如水源地、核设施、高铁)需定期开展风险评估,并将信息接入应急系统向社会公布;建立 “政府储备为主、社会储备为辅” 的应急物资体系,加强基层储备点建设,规范紧急采购流程(如两家以上供应商选低价、仅一家可直接确定),确保物资 “调得出、用得上”。
(四)完善全链条应对机制,守牢安全底线
升级监测预警与信息传播:加强监测网点建设,对老化燃气管道、病险水库等高危领域实施 “实时监测”;构建覆盖广泛的预警传播网络,针对老弱病残、偏远地区人群及学校、养老院等特殊场所,采取 “逐户通知、高音喇叭、铜锣” 等针对性方式,避免预警 “盲区”;发现虚假信息需第一时间澄清,稳定社会预期。
规范应急处置与救援:突发事件发生后需立即启动应急响应,明确政府、基层、企业的处置责任;现场指挥部统一调度队伍与物资,社会救援力量需 “报到后接受指挥”;规范应急避难场所启用与关闭流程,紧急情况下村居委可自行启用;政府实施应急征用时需出具征用令,事后返还或按规定补偿,保障公民与企业权益。
细化事后恢复与保障:应急响应解除后需继续实施疫病防治、污染治理等措施,防止次生事件;组织损失调查评估,制定恢复重建规划,对受影响地区给予费用减免、财政资助、金融扶持等政策;对参与救援的企业队伍给予人工、装备损耗补偿,公民参与救援期间工资福利不变,无工作单位者由政府给予补助。
二、对公共急救事业相关领域的影响分析
《条例》虽未直接以 “公共急救” 为核心章节,但从 “应急准备、基层能力、科技赋能” 等维度,为公共急救事业(含智能急救站、AED、急救培训、急救实训室)提供了制度支撑与发展机遇,具体影响如下:
(一)公共急救事业:从 “碎片化” 走向 “体系化”,纳入应急管理全局
明确公共急救的 “应急定位”:《条例》将 “医疗救治、卫生应急” 纳入突发事件应对全链条,要求政府加强卫生应急队伍建设,建设区域紧急医学救援基地、核辐射救援基地等,明确公共急救是 “应急处置与救援” 的核心组成部分,推动公共急救从 “医疗单独负责” 转向 “多部门协同保障”。
强化公共急救的 “基层覆盖”:《条例》强制要求基层配备应急通信设备、建设应急避难场所,为公共急救向乡镇(街道)、村(社区)延伸提供基础条件 —— 例如,避难场所可同步配套急救物资,基层应急力量可承担 “初级急救” 职责,破解农村、偏远地区 “急救响应慢” 问题。
推动公共急救与应急体系 “协同联动”:《条例》建立的 “军地联动、社会力量参与、预警 - 响应联动” 机制,可推动公共急救与消防、驻军、社会救援队伍的协同 —— 例如,突发事件中,消防队伍可协助转运伤员,社会力量可参与初级急救,形成 “120 + 多力量” 的急救网络。
(二)智能急救站:迎来 “政策红利期”,加速布局与功能拓展
建设需求被 “间接激活”:《条例》要求 “加强基层应急物资储备点建设”“在人口密集区域、突发事件易发地区前置保障”,智能急救站(含急救物资储存、AED、远程指导功能)可作为基层储备点的 “重要载体”,尤其是在学校、商圈、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场所,以及乡镇(街道)、村居委等基层节点,建设需求将显著提升。
科技赋能推动功能升级:《条例》鼓励大数据、人工智能在应急中的应用,为智能急救站的 “智能化转型” 提供方向 —— 例如,通过物联网实时监测站内急救物资库存,通过 AI 语音指导群众开展自救,通过数据对接 120 系统实现 “急救需求 - 资源调度” 精准匹配,提升急救效率。
纳入应急管理 “统一调度”:《条例》要求应急物资实行 “统一调度”,智能急救站的物资储备与使用数据可接入地方突发事件信息系统,在突发事件中由应急指挥机构统一调配,避免 “资源闲置” 或 “调度混乱”,最大化发挥智能急救站的应急价值。
(三)AED(自动体外除颤仪):从 “自愿配置” 转向 “重点强制”,覆盖范围大幅扩大
配置场景进一步明确:《条例》要求 “公共交通工具、公共场所、人员密集场所” 制定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准备,AED 作为此类场所的 “关键急救设备”,其配置需求将被强化 —— 例如,地铁、机场、商场、学校、体育场馆等场所可能被纳入 “优先配置清单”,甚至通过地方配套政策明确 “强制配置标准”。
与应急演练深度结合:《条例》强制要求各类主体开展应急演练,AED 的使用培训可纳入学校、企业、基层组织的演练内容,推动 “会用 AED” 成为公众应急技能之一,解决当前 “AED 有设备、无人会用” 的痛点。
管理与维护更规范:《条例》要求应急物资 “定期维护、更新轮换”,AED 的定期检查、电池更换、设备校准等工作将被纳入应急物资管理体系,由场所管理单位或政府相关部门统筹负责,避免 AED “过期失效” 或 “故障无法使用”。
(四)急救培训:从 “自愿参与” 转向 “全员普及”,培训场景与主体多元化
培训主体与对象 “扩围”:《条例》要求政府 “组织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应急知识宣传教育”,企业、村居委、学校需开展针对性培训,急救培训(如心肺复苏、止血包扎、AED 使用)将成为核心内容之一;同时明确 “卫生应急队伍” 需定期培训,基层应急力量、社会救援志愿者需纳入培训体系,推动 “急救培训从医疗系统向全社会延伸”。
培训场景 “贴近实战”:《条例》强调演练需聚焦 “先期处置、自救互救”,急救培训可与演练深度融合 —— 例如,在社区综合演练中加入 “模拟心脏骤停急救”“创伤止血” 等场景,在学校演练中加入 “踩踏事故中的急救互救”,提升培训的实用性与公众参与度。
培训保障 “制度化”:《条例》将应急培训纳入政府 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” 保障范围,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培训(如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公益培训),可通过 “表彰奖励” 机制激励企业、社会组织开展急救培训,解决当前培训 “经费不足、覆盖面窄” 问题。
(五)急救实训室建设:从 “医疗系统专属” 转向 “多主体共建”,支撑培训与实战
建设需求 “从无到有、从有到优”:《条例》要求 “加强应急救援训练场地建设”“专业应急队伍需开展常态化培训”,急救实训室可作为 “卫生应急队伍、基层救援力量、社会志愿者” 的培训载体,推动医疗系统、学校、企业、应急管理部门共建共享 —— 例如,医院建设专业急救实训室,为卫生应急队伍提供培训;学校建设简易实训室,满足师生急救培训需求;企业实训室则聚焦工伤急救等场景。
功能定位 “实战化”:《条例》强调 “共训共练、协同应急”,急救实训室需突破 “单一技能训练” 局限,融入 “多力量协同” 场景 —— 例如,设置 “突发事件中医疗急救与消防转运协同”“大规模伤员分拣” 等模拟场景,提升不同队伍间的配合效率;同时配备应急机器人、远程急救设备等,与《条例》“科技赋能” 要求衔接。
经费与资源 “多元保障”:《条例》明确政府需将应急训练场地建设纳入财政预算,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,急救实训室建设可争取政府专项经费、社会捐赠等支持;此外,实训室的设备(如模拟人、急救器械)可纳入应急物资管理体系,定期更新维护,确保培训效果与实战需求匹配。
三、总结与展望
《条例》的修订与实施,不仅为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了 “全链条、系统化” 的制度保障,更从 “体系融合、基层覆盖、科技赋能” 三个维度,为公共急救事业相关领域带来了 “从被动响应到主动预防、从碎片化到体系化” 的转型机遇。未来,随着《条例》的落地,地方政府可能进一步出台配套政策(如 AED 配置标准、智能急救站建设指南、急救培训考核制度),推动公共急救与应急管理深度融合;同时,社会力量的参与空间将进一步扩大,企业、志愿服务组织、公众在急救事业中的角色将更加重要,最终构建 “政府主导、社会协同、公众参与” 的公共急救新格局,提升广东省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与民生保障水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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